民主的神话

      这篇文章是针对《逃避就是纵容》而写的,目的是澄清一些香港同学都会混淆的概念。

      一、我没有投票,也要为选举结果承担责任吗?

      先来看一看不投票的后果:

      “如果我们继续弃票,则利用本地生的偏激情绪的「星火」就有可能成为代表我们的下一任干事会,进而助长讨好本地生,打压内地生,扩大矛盾的势头。而且,内地生的利益可能进一步受损,对内地生的歧视可能逐渐公开化。你们想像一下,以后在饭堂吃饭,内地生都被迫给更多的钱;原本已经变为3年宿位保证进一步缩减为1年;所有普通话课程被取消……”

      相当可怕的后果。奇怪的是,作者并没有开始批判作恶的人,反而将矛头指向没有参加投票的内地生同学们:

      “而如果这一切发生,那些弃票的同学,你们能承担起这样的后果吗?”

      首先,弃权的内地生并不是作恶的群体,因此他们不应该被作为施恶者加以抨击;其次,就算内地生全部投票,也无法改变下一届学生会的行政方向:

      “经过那么多年的选举,我们都知道即使内地生都不投票,也能超过法定的投票率,不可能出现没有下庄的情况。”

      所以内地生也不是“沉默的大多数”,他们并不是帮凶,而是“无辜的少数”。

      当一个决议因为有效票数不足而无法通过时,我们自然可以责怪未投票者政治上太冷漠;当一个决议以超过有效票数通过时,谁应该承担责任?是那些投票通过这项法案的人,还是包括未投票者在内的全体投票者?

      当我们区分清楚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境时,答案昭然若揭。

      二、我有投弃权票的自由吗?

      我读《逃避》一文,感到惊讶的一点是:本部的学生会选举居然没有弃权票?

      我搞过民意调查,深知弃权票的重要性——弃权票是保障民意中立的最后一根稻草。如果我被迫在一个我谁都不支持的选举上投票,弃权票就是我的护身符,因为这样我至少可以表明我对候选人全都不满意。如果说投赞成票意味着表面上支持某些候选人,无形中反对其他候选人的话,那投弃权票就是反对所有候选人,而这种行为完全是合情合理的。

      当弃权票达到一定数量时,强行选举就是徒劳的,因为选举的后果必然会对相当一部分人造成损害——候选人我全都不支持,选出来的人能对我好?

      我猜想,本部学生会之所以没有设计弃权票,是为了倒逼同学们表态,说得不好听点就是逼人家站队。也许这就是为什么,在极具民主特色的香港,“政治正确”和“政治站队”叫得比大陆还要响。如果投票中有弃权票,我想情况会好很多。

      因此,本部学生会的选举看似民主,实际上已经带有专制色彩——它给了你参与选举的积极自由,但是没有给你投弃权票的消极自由。积极自由意味着我有权做出选择,而消极自由意味着我有权不选择,或者不受到别人的干涉。

      三、所有问题都能归结为民主问题吗?

      《逃避》一文的作者之所以要写《逃避》,是想要号召本部的同学们投票。且不论这样是否能够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,投票的动机本身就有问题。

      假如候选的两支队伍都没有地域歧视,事情是不会到今天这个地步的。之所以要投票,就是因为候选的两支队伍,都有地域歧视色彩,只不过一支轻一支重而已。《逃避》的作者认为,民主投票是缓和歧视的首选方案。

      但是,歧视根本就不能在民主投票的框架内得到解决。如果美国所有的白人都歧视黑人,人数处于劣势的黑人是不可能通过民主投票解决问题的。关于歧视的所谓民主投票,不过是表明大多数人在歧视问题上的态度而已,并不能为歧视增添一丝一毫的合法性。

      所以,在民主之外还有民权,在法律之外还有天理。所谓天赋人权是也。

      既然歧视并不属于民主管辖的范畴,香港同学们就应该在其他领域为自己争取权益,比如法律。此外,《逃避》一文的主张是不可能成立的:就算内地生选了“焕然”,他们也丝毫不能改变学生会接下来的走向。学生会会因为内地生投了票所以关注内地生吗?不会。对选举结果起决定作用的还是本地生。文中都已经讲明,每次投票的本地生人数都超过内地生,内地生再怎么投也是无济于事。有人可能会说本地生不全是有偏见的,但如果情况不是如此,为何两个竞选团队都有地域歧视色彩?

      四、最后的出路

      如我之前说的,本部的同学们犯了方向性的错误:他们不应该参加选举,而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——学生会和法院相比,谁大?学生会会章和宪法相比,谁大?

      是天理,是宪法赋予了我不被歧视的权利,而不是港中大本部学生会会章。

      没有内地生参与选举,不意味着学生会就可以歧视内地生。这不是人民内部矛盾,这是法律问题。

      香港中文大学的同学们,联合起来!

      Prometheu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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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Stardust
      7 years ago

      不赞同,不反驳

      Multipotentialite
      7 years ago
      Reply to  Stardust

      也是一种弃权咯

      Single
      Single
      7 years ago

      哈哈哈哈有理有据

      Stardust
      7 years ago
      Reply to  Single

      哈哈令人信服,其实只是表明态度而已,反驳这种事还是交给正主来做比较好

      Alan Zhang
      编辑
      7 years ago

      如何通过法律和法院解决问题,有明确的方向和思路吗?

      Ted
      Ted
      7 years ago
      Reply to  Alan Zhang

      私以为,以编辑的身份,不应对文章有所评论及批驳

      Alan Zhang
      编辑
      7 years ago
      Reply to  Ted

      现在才看见。我们在这里评论和回应文章应该都是代表个人,账号标注上的确不应该显示Editor,以后会注意。

      Anonymous
      Anonymous
      7 years ago

      本部一词欠考虑

      Anonymous
      Anonymous
      7 years ago

      不歧视在香港并不是政治正确,跟美国状况完全不同